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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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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3、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4、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大乱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滚扮档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缺大
4、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1.何为“域名”?
因特网把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网站连接在一起,当我们在电脑的浏览器上输入一个网站的名称时,丰富多彩的网站页面便立即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在浏览器上输入的这个网站名称就是通常所说的“域名”。在因特网上,每一个域名都对应一台主机的IP地址,IP地址是由32位二进制数,分成4个字节组成的,通常用4个十进制数表示,每个十备基进制数的取值范围为0-255,中间用圆点隔开,例如168.21.1.225在网上就表示某台主机的IP地址。当我们上网时,在浏览器中输入网站的域名,然后通过域名解析机制,把域名转换成所对应的IP地址,就可以指向要访问的主机,从而访问到主机上储存的网站内容。
域名最早由一些简单的、无层次描述的标识对象的字符构成,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含义和结构。但随着INTERNET用户的急剧增长,域名的管理工作日益繁杂。在这种情况下,INTERNET的管理者决定在1983年开发一个成为域名系统(DNS,Domain Name System)的域名解析机制,规定每台主机的域名由三级、四部分构成,总长度不超过254个字符,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域名 .从右往左,域名的第一级表明所在国家,如。CN 代表中国,。JP代表日本,(在美国注册的域名第一级省略,即通常所指的国际域名)。域名第二级表明网站的性质,如。COM表示公司企业,。ORG表示非赢利性组织。域名的第三级是域名所有人自己创造使用的,往往使用企业或机构自己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企业名称或者个宽袭人的姓名构成。这一级域名是一个域名区别与其他域名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一个域名的富有智力活动成果的部分,也是后面谈到的域名争议的最直接的对象。
从以上对域名的介绍,可以看出:域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全球性。Internet具有全球一体的特性,而非某个地区、国家或慎滚兄机构所专有,所以域名的全球性是绝对的,这是由其自身的用途和特点所决定的。正是由于域名在全球范围具有绝对的性,而使得其具有不同于商标的地域性的特征。
(2)规则性。域名是由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连接符、实点构成,但这些要素并不是杂乱无章地进行排列组合,而是按照域命名系统(DNS:Domain Name System)组合的。
(3)标识性。域名具有标识性是以域名的作用而言的,即域名具有区分网络上的不同机构组织的作用。但是域名的标识性和商标的显著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差别主要反映在度的区别上,后者所要求的识别性远远高于后者。对于域名,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哪怕是只要细微的区别就是两个不同的域名。
2. 域名争议的由来
IANA是INTERNET域名系统的权威机构,掌握着INTERNET域名系统的设计、维护及地址资源分配等方面的绝对权力。在IANA下又分设3个分支机构负责欧洲、亚太地区、美国与其他地区的IP地址资源分配与管理。另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自己的域名系统管理机构,负责从3个机构获取IP地址资源后在本国或本地区的分配与管理事务。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办)是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和办法;选择、授权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即后缀为。CN 的域名的运行与管理。根据克林顿政府的要求,美国商务部(DOC)、IANA、NSI(美国网络方案公司)等机构的协调下,因特网域名维护、注册与管理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于1998年10月正式组建,并于1998年11月正式开始接受域名注册服务。ICANN代表私营机构,将逐步接管NSI,负责后缀为。com、。org等国际域名的注册与管理服务。
ICANN的域名管理政策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由申请人保证其为申请域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陈述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一些形式和程序上的要求,管理机构即批准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该域名即可投入运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其中第(四)项为“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五)项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域名注册的,应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负有以下责任:(1)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2)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3)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CNNIC对域名申请不进行、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实质性审查,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并根据申请人的保证,即批准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因此,难免出现大量的注册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情况,由此则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域名争议。
3. 域名争议的法律实践
近年来,关于域名的纠纷曰益增多,不少企业的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人抢先在互联网络上注册为域名,妨碍了企业以其商标或名称进入国际互联网络。甚至出现了一些机构或个人抢先以企业商标或厂名注册域名后,再向企业索要高价以转让或许可企业使用本企业商标或厂商名称为注册域名的现象。对于域名使用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谁侵权?侵犯了什么权?适用什么法律?均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国家近年来关于域名纠纷的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各国司法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
案例一:美国法院1997年初在intermatic一案中,认为被告抢先将知名商标名称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将迫使许多人无法在新兴且重要的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大大地降低了商标名称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构成了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侵权。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减少、消弱驰名商标对其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能力的行为。
案例二:英国Harrords公司控告MichaelLawrie与英国域名管理单位Nominet UK同谋抢注域名harrords点抗 ,侵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英国法院做出Harrods的判例认为,被告用抢注的域名宣传与原告相同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抢注者的域名注册。
以上两个英美的判例都认定了被告抢夺注册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对被告的抢注域名予以撤销。
案例三:1997年3月北京小秘书集团下属的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PDA商标。1998年10月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被告)申请注册了pda点抗 点吸烟 域名,原告认为自己的pda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并起诉至法院。 在此案中,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即被告将原告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抢注域名应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如何认定域名管理办法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属于产品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将告被pda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在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关于法律调整问题,由于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范围。但是,仅是域名与商标标志相同并不一定必然构成侵权,权利人还需证明自己产品商标是驰名商标。关于域名管理办法的效力,法院认为,该办法是属部门规章,应对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在处理此案纠纷时产生效力,具体到民事诉讼中是否构成侵权,仍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判断。
上述判决没有做出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仅是对这种侵权行为构成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只有将他人的驰名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才构成侵权。该判决与案例一中美国法院的判决精神是一致的,其来源于国际公约及各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制止淡化他人商标行为的明文规定,不过《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指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属于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域名抢注的行为可沿用此条法律规定予以制止。同时,该判决也认为,除侵犯驰名商标外,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以其他企业的名称或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在因特网的域名进行注册,并进行不利于他人的作为,应承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公开表示,由于目前中文域名在注册程序上并不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也不考虑有形市场中的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并不承认中文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也不对中文域名所涉及的各种权利进行任何保护。如果通过抢注,在CNNIC或NSI中把别人的企业名称、单位名称、商标和知名网站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或利用所抢注的中文域名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以及备案注册的网站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包括从事租售域名活动,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虽然我国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都倾向于适用《民法通则》中诚信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文,但毕竟这些法律规定都没有针对域名作出明确规定,适用起来有些牵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暂时办法,随着因特网的广泛传播,域名争议逐渐增加,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域名法规来调整规范域名关系。
除了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域名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外,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使用个人名字作为域名进行注册的行为,也要承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中明确和规定,厂商名称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法享有名称权。美国演艺明星麦当娜发现她的名字被一名纽约“网络海盗”巴里斯盗用,成立了一个叫做madonna点抗 的网站,但这个网站根本不是介绍麦当娜这位流行天后的音乐作品或生平简介,而是一个如假包换的色情网站。麦当娜于2000年7月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申诉。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小组判定巴里斯盗用麦当娜的名字成立网站,具有不良动机,因此必须将这个姓名使用权归还给姓名所有人麦当娜。仲裁小组调查还发现,巴里斯不仅盗用麦当娜的名字,还盗用了《华尔街日报》,自行成立了wallstreetjournal点抗 网站。不过,英国老牌摇滚歌手史汀就不像麦当娜那么幸运了,他的名字也被一名美国人盗用成立了一个sting点抗 网站,但WIPO的仲裁小组考虑之后却在上个月判决说,“sting”是一个“很常见的英文”,因此史汀无权要求取回自己的同名域名。
4. 域名保护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域名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域名独树一帜,起到标识性作用,因此域名同商标、专利、著作一样,都属于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包括“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自然也应包括人们对域名所享有的权利。域名权的主体是域名注册人,客体是所注册的域名,权利内容是在因特网上和其他场合使用该域名,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域名,或者转让该域名。域名权因注册登记而产生,也可以因转让而取得。由于域名在因特网的性,决定了域名从注册产生之日起,就只能为域名持有人专门使用,不可能存在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域名的情况,因此,域名不象商标、专利那样,存在被第三人擅自使用侵权的问题。前面谈到的有关域名争议的案件,其实都是属于注册域名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号权、个人名誉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的正当经营权的争议,这些所谓的“域名争议”指的并非是域名与域名之间的争议,而是关于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多数情况下是域名侵害了商标权。但是,是否存在商标、商号等权利侵犯域名权的情况呢?请看这样的一个案例:1997年5月,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雅虎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初步认定后,给予刊登公告。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根据公司网站YAHOO发音独创,并为社会所熟知,苏州易龙公司的注册申请不应获准。对此,苏州易龙公司答辩书中称苏州“雅虎”乃取明代苏州人唐伯虎“因其儒雅风流,时人谓之雅虎”。而且易龙公司已申请“雅虎”商标在先。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本案中,苏州易龙公司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经营的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消费渠道和方式也不属于类似或相关产品与服务,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但是,如果苏州易龙公司将商标注册于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产品,则恐怕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会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因为各国的商标法都把“在先权利”作为使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的商标权、姓名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经过他人长期使用,已建立起良好信誉并广为人所知的域名权,也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除了以上谈到的域名侵犯商标等权利、商标等权利侵犯域名等两种域名争议外,还应存在第三种有关域名的争议,即域名与域名之间的争议。虽然,域名不可能相同,但一个域名却可能因与另一个域名相似,容易混淆而引起争议。美国在线(的网络寻呼网站的拥有者)“状告”深圳金智塔电脑软件公司(拥有域名gameicq点抗 和gameicq点虐 )域名侵权的案件,引起了国内各界人士的关注。金智塔不战而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争议仲裁中心(WIPO)对域名gameicq点抗 和gameicq点虐 作出了裁决:裁决深圳金智塔电脑软件公司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gameicq点抗 和gameicq点虐 ,应将这二个域名还给美国在线。最近,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上海东方网(eastday点抗 )同济南东方网(eastdays点抗 )的域名纠纷也同属于域名之间的争议。对于这样的域名纠纷,究竟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来解决,还是制定专门的域名方面的法律来调整,是摆在法律界面前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5. 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般意义上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调解、当事人协商解决和行政解决等几种方式,域名争议的解决同样也适用于这几种方式。通过诉讼解决域名争议的案例有很多,中外国都已有不少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仲裁、调解和协商等三种方式,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意愿,也完全可以实现。域名的行政解决指的是由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来解决当事人提起的域名争议,如同商标局和专利局处理商标、专利异议纠纷一样。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域名管理机构已逐渐从国家行政机构转变为民间组织的性质,例如管理国际域名的ICANN,就是代表私营机构,属于公司性质,这样,它们对域名争议的管理,就不再具有行政解决的性质。现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一般都不自己出面解决域名争议,而是授权独立的民间争议解决机构,如仲裁机构来解决域名争议。ICANN已授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四家机构依据ICANN制定的域名管理政策和规则来解决有关国际域名的争议。中国国际互联网络中心(CNNIC)也已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其制定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受理中文域名争议。WIPO和CIETAC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具有简捷、快速、经济、专家解决的特点,这些都类似于传统上的仲裁,但这种专家解决方式又不能称为仲裁,因为其不需要仲裁协议,裁决也不具有必然的终局性。
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条件,ICANN和CNNIC都在其域名管理政策或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作出了规定,ICANN和CNNIC的规定基本相同,即投诉人应举证证明下列条件同时具备:(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2)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3)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4)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ICANN与CNNIC的规定所不同的是:CNNIC比ICANN的规定多了第(5)条,即CNNIC要求投诉人证明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但如果投诉人要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5)条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笔者认为,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仅就是否撤销或转让域名作出决定,授权处理域名的争议解决机构也仅在上述范围内作出裁决,而并不涉及侵权认定和赔偿损失问题,因此,上述第(5)条的规定似乎没有必要,而且让投诉人举证证明其业务已经或极有可能受到损害的难度也比较大,会造成程序的拖延。此外,上述5条规定也仅涉及因域名与商标冲突而引起的中文域名争议,对于可能因域名与企业名称和域名与相似域名冲突引起的中文域名争议,却没有规定可以提起投诉,而这部分争议今后肯定是大量存在的。
WIPO等四家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自成立以来,已受理了2,000多件争议案件,涉及争议域名3,900个,有1,600个案件已得到解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成为人们迅速、高效地解决其他范围争议,以及研究“网上仲裁”的参考模式。WIPO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具有迅速高效的优点,由于大都采用在互联网上投递材料,而且一般双方只进行一次投诉与答辩材料的交换,不开庭审理,而且,不管争议域名价值有多大,专家组仅作出撤销、转让域名或驳回投诉的裁决,不涉及赔偿损失,这些都决定了争议的迅速解决,一般从投诉到专家组作出裁决,只需要45-60天的时间。WIPO解决域名争议的费用也非常低廉,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的花费不会超过1,000美元,与诉讼及传统的仲裁相比,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案件结果的统一性与连贯性,WIPO将其所有受理的案件都在网上公开,供当事人和专家查询参考,这一点也不同于传统仲裁的保密性。另外,WIPO作出的裁决并不当然产生效力,ICANN在收到WIPO的裁决通知后,将等待10天,如果10天内收到有关当事人已经就其域名争议提交司法程序的通知,则ICANN将中止执行程序,等待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CNNIC的授权,即将开始受理国内中文域名争议,CIETAC已根据CNNIC制定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参考ICANN的域名政策与规则,制定出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据报道,2000年11月7日,CNNIC中文域名数据库正式开通,短短几天内就有50多万的中文域名进行了在线申请。随着中文域名的数量增多,中文域名争议也会逐渐出现并逐渐增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主要参考文章:
(1)朱家贤、苏号朋著《e法治网—网上纠纷、立法、司法》
(2)李勇《域名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与实践》,《仲裁与法律通讯》2000年第2期
(3)唐广良“Internet域名及有关问题”,《知识产权论丛》第3卷
(4)陈永苗《域名的保护与法律》,〈〉
(5)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David H. Bernstei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 Model for the Future?”
可以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解决域名纠纷。 我国键指租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 民事纠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 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 侵权行为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稿兆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逗闷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