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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域名争议的裁决问题,无非就是裁决结果和裁决时间,但是看到这个问题,创新互联的小编觉得我们还是需要从最简单的问题入手那就是了解什么是域名争议,域名争议是: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从而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现在了解了名词的意思就需要通过实际例子明白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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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0日,投诉人根据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规则》),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下称"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幷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7年8月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传送请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2007年8月3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单位是IP Mirror (Hong Kong)Limited,其注册地址是Room 2104C,21/F,Admiralty Centre Tower 1,No. 18,Harcourt Road,Hong Kong。
中心於2007年8月2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於20天内提交答辩,幷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没有向中心提交答辩书,中心於2007年9月29日向争议双方发出缺席审理通知,表示将指定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8年1月28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幷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1月30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组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张子恒先生及赵云博士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
中心於2008年3年1月30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经中心确认,本案专家组将在15个工作日内(2008年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裁决书。
域名争议的裁决及期限: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争议主张。域名争议仲裁,关于域名争议可以与CNNIC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联系争议事宜,目前的争议解决机构有两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好了,以上就是创新互联在一些法律网站上看到的相关域名争议的一些法律条规,大家都可以仔细看看,有什么需求可以随时咨询创新互联了解相关的域名注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