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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技术监督细则 gis监测什么意思

建筑消防监管过程中WEB技术和GIS技术的应用

WEB技术的应用

让客户满意是我们工作的目标,不断超越客户的期望值来自于我们对这个行业的热爱。我们立志把好的技术通过有效、简单的方式提供给客户,将通过不懈努力成为客户在信息化领域值得信任、有价值的长期合作伙伴,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域名申请雅安服务器托管、营销软件、网站建设、托克托网站维护、网站推广。

WEB技术指的是一类集合了信息技术、数据分析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综合技术类型,该技术在建筑消防监管过程中应用时,首先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其作用是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数据库设置成功后,需要将建筑消防系统内关于建筑物的各种信息以及消防信息等等均录入数据库中,从而为接下来对每个环节进行高效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在消防监管应用WEB技术中,实现了对大屏幕的实时监控,帮助消防人员随时对建筑火灾现场进行观察,再应用科学的数据技术手段等,以便接下来制定消防预案,进一步提升消防监管的效率。

通过应用WEB网络技术,可以构建完整的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将建筑物的相关信息(如:结构数据、基本地理信息)、消防设施相关数据以及消防工作人员信息等存储在数据库内,以便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建筑消防工作。

除此之外,将WEB技术应用在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中,打破了传统监管者因为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方便随时随地监管建筑消防工作,同时还可以与多个部门形成建筑消防工作联合体系,及时传递和分享数据,提升建筑消防动态监督的效果。

GIS技术的应用

GIS技术也可以被称为地理信息系统,该技术是诸多学科交叉的产物,是建立在地理空间这一基础上,通过应用地理模型分析的手段,实现实时提供各种动态与空间的地理信息。

在建筑消防监管过程中,GIS技术主要被应用于火灾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制定消防规划中。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在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中,因为建筑物密度较大、人口集中,特别是城镇化建设加快,城市建筑中,酒店、高层住宅、办公楼、写字楼等不断增多,高层建筑工程量大,建设用时长,并且大多数高层建筑位于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位置,因此火灾发生的风险较高,并且一旦发生火灾,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来源:科技创新与品牌 (2020年11期)

对GIS中SF6气体监督检测内容有哪些

5.1.3 六氟化硫(SF6)气体监督

5.1.3.1 六氟化硫是气体绝缘设备(SF6断路器、GIS、SF6气体绝缘变压器、SF6气体绝缘互感器)的主要绝缘介质和灭弧介质,六氟化硫气体绝缘设备的绝缘性能和灭弧性能与六氟化硫气体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六氟化硫气体在生产制造和设备运行中,会产生多种有毒的具有腐蚀性的气体和固体分解物,不仅影响到电气设备的性能,而且危及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的安全。六氟化硫(SF6)气体监督对六氟化硫(SF6)气体绝缘设备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

5.1.3.2 六氟化硫(SF6)气体监督的范围包括新气、运行气及设备检修中的气体监督,六氟化硫(SF6)气体监督应结合国家电网公司《高压开关设备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设备技术监督工作规定进行。

5.1.3.3 从事六氟化硫(SF6)气体监督检测人员必须持有行业颁发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5.1.3.4 六氟化硫(SF6)新气监督

(1)在六氟化硫新气到货后应检查气瓶的漆色字样,安全附件,分析报告和无毒合格证。在新气到货的一个月内,应按照《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和GB 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中的有关规定,送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2)验收合格后,应将气瓶转移到阴凉干燥的专门场所,直立存放。未经检验的新气不能同检验合格的气体存放一室,以免混淆。

(3)对国外进口的新气,亦应按新气质量标准验收。

(4)六氟化硫气体在储气瓶内存放半年以上时,充气于六氟化硫气室前,应复检其中的湿度和空气含量,指标应符合新气标准。

5.1.3.5 六氟化硫运行气体的质量监督

(1)使用中的六氟化硫气体,应按照DL/T 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有六氟化硫设备的单位应配备六氟化硫检漏仪和微水测试仪,并定期校验合格。

(2)SF6气体绝缘电力设备交接、大修时,应进行设备中SF6气体湿度测量试验和检漏试验,并校验SF6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 。

(3)运行中SF6气体绝缘电力设备,根据DL/T 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设备中SF6气体湿度测量试验、检漏试验以及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校验试验, 每月至少应记录一次SF6气体绝缘电力设备的密度继电器指示范围和压力表的读数。

(4)六氟化硫水分的控制数值是环境温度为20℃的测定值。严禁在零度以下的环境温度条件下测试,在其它测试温度下测得的数值,应按适当的方法进行校正。

5.1.3.6 设备解体时的六氟化硫气体监督:

(1)设备解体大修前,应按IEC480《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和DL/T596《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气体检验,设备内的气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

(2)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要通过气体回收装置全部回收,回收的气体应装入有明显标记的容器内准备处理。

(3)设备解体大修前的气体检验,必要时可有关检测单位复核检测并与基层单位共同商定检测的特殊项目及要求。

(4)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补气时,如遇不同产地、不同生产厂家的六氟化硫气体需混用时,应参照DL/T 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有关混合气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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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基准。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基础测绘应当执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测绘技术规范。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基础测绘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与国家其他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坐标转换技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坐标转化工作。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果归本级政府所有。

未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三)市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市级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五)市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与维护;

(六)市级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八)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区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和维护;

(五)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底图和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六)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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